证券代码:603301 证券简称:振德医疗 公告编号:2023-036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2月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使该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1 馈意见。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面反馈意见。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告。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出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3 容。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提案。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4 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如召集人根据规定确需对提案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
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
5 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
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6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事职务。 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7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规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