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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振德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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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以及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适用本条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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