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1 证券简称:振德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2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
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1 有限公司。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登记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600609661634M。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2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
3 量、出资方式、股本结构如下:见附表 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1 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如下:见附表 2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4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除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5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间限制。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6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7 象提供的担保;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8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9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10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