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4-04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 532 人调整至 530 人。
股票期权数量:由 9,900.00 万份调整为 9,890.00 万份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4 月 2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90.00 万份股
票期权。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32 名调整为 530 名,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9,900.00 万份调整为 9,890.00 万份。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 总额比例
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890.00 100.00% 5.03%
(530 人)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铁应急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股票期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授予登记等程序;华铁应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