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 事 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监 事 会 ......34
第一节 监 事 ......34
第二节 监 事 会......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40
第二节 公告......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1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由浙江华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682900435M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067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胜康街 68 号华铁创业大楼 1 幢 10 层
邮政编码:3100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760.940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秉着创新、合作、开放、共赢的经营理念,提供建筑业
更经济、更科技的安全设备及优质的全方位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安全要求,奉献于建筑安全事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应急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租
赁、销售、维修服务,高空作业平台、抢修维修平台、液压机械、应力监测与调节设备的租赁、销售、维修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建筑工程安全设备用成套设备租赁与技术服务,建筑设备材料的租赁,钢结构工程及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安全维护,安全工程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建筑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股本结构如
下:
序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序 (万股) (%)
号
1 胡丹锋
4,418.30 29.07%
1
2 胡敏
2,220 14.61%
2
3 杨子平
1,942.5 12.78%
3
4 应大成
1,443 9.49%
4
5 王羿
843.5 5.55%
5
6 徐海明
632.7 4.16%
6
7 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
500 3.29%
7
8 杭州钱江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500 3.29%
8
9 杭州恒丰控股有限公司
500 3.29%
9
1 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 1.97%
10
1 杭州融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600 3.95%
11
1 杭州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20 2.76%
12
1 浙江弘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30 2.83%
13
1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50 1.64%
14
1 新疆德赛金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200 1.32%
15
1 合 计 15,2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760.9407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