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2-09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53 号)核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所控制公司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759,433.9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1,240,566.0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332C00054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号 储存金额(人民币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良渚支行 3310010230120100229281 180,00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
行 636819898 100,0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3301040160021692465 1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357950100100422230 114,000,000.00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
桥支行 201000316568430 100,000,000.00
合计 594,000,000.00(注)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22 日的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金林、马腾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