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上市公司”
或“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 年 6 月 3 日,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
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办公区域公示了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上述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未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2021 年 6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1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并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
形。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797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70.7515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 133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同日,监事会、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或独立意见。
二、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鉴于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812 名调整为 797 名。除上述调
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张伟丽 董事、财务 3.0000 0.0719% 0.0033%
总监
郭海滨 董事会秘书 5.0000 0.1199% 0.005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562.7515 85.4223% 3.9467%
(795 人)
预留 600.0000 14.3859% 0.6647%
合计(797)人 4,170.7515 100.0000% 4.6203%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797 人。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铁应急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华铁应急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授予登记等程序;华铁应急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为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华铁应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
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华铁应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