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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0: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603300: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21-040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6 年 5 月 20 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江监
公司字〔2016〕36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以售后租回方式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入原价为 26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请说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及交易实质。

    二、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公司与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将账面价值为 10095691.15 元的应收账款以 19087108.56 元的对价转让给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将账面价值为
1924680.41 元的应收账款以 4130360.93 元的对价转让给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
司。请详细说明该部分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原值、账龄,转让对价确定依
据,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及补充协议,并提供转让合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
料。

  三、你公司在 4 月 29 日《澄清公告》中提到,2016 年度公司拟申请新增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担保额度;拟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本次为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提供最高额担保 70 亿元。你公司总资产 16.86 亿元,华铁租赁总资产为 3 亿元。请解释胡丹锋先生、你公司及子公司华铁租赁提供最高额为 70 亿元担保的可行性。

  四、请提供截止目前涉诉的租赁纠纷案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涉诉对象,涉诉应收款原值、坏账计提、净值、账龄,诉讼进程等有关信息,并说明公司起诉的标准。

  五、请提供经营租赁资产分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及其折旧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

  六、请分项分析本期销售毛利率波动情况。

  七、请说明你公司与杭州德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关联交易认定依据,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八、请补充说明 2015 年度期初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九、请说明销售费用-劳务费下降较大的原因。

  十、请说明公司成立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实施资金融出,同时又与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开展资金融入的原因。”

    2、整改措施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于关注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并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专项回复》(信会师函字[2016]第 6071号),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二)2019 年 3 月 13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330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是否有意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 5%-
10%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 2018 年 12 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于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 6 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 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股份;(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调股份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资安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偿还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
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二级市场的增持行为是否包括在纾困方案内。”

    2、整改措施

  由于金投集团未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及时回复上述监管工作函,上述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公司已在下文《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 号)的回复公告《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中进行回复与披露。

    (三)2019 年 4 月 11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439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及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1)金投集团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金投集团未来 12 个月是否有意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有,请说明具体计划和安排;(3)关于本次增持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前期与金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的沟通接触情况,以及已达成的意向或协议。

  二、公告披露,金投集团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占公司总股本 0%-
5%的股票。前期,公司控股股东胡丹锋于 2018 年 12 月曾与金投集团签署关于协调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约定在未来 6 个月内,协调除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向金投集团转让 7%-7.5%的公司股份。请公司及控股股东、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1)本次增持计划是否包括前期框架协议中约定受让的股份;(2)截至目前框架协议中约定的协调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明确协调股份转让事项是否继续执行;(3)此次增持和未来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融资安排,来源于融资资金的,应说明不同渠道融资资金的金额、期限、成本、偿还安排等信息。

  三、公告披露,金投集团根据杭州市政府安排进行杭州上市公司纾困工
作,华铁科技被杭州市政府列入上市公司纾困名单。请公司及金投集团核实并说明:对华铁科技开展纾困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明确是否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四、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铁投资)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7%,与财开集团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昇铁投资股份质押率为 74.22%,应大成股份质押率为 100%。请控股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昇铁投资有限公司、应大成结合目前的资金状况,核实并说明:控股股东未来 12 个月是否有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安排;若有,请予以说明。”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9 年4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对监管
工作函所提问题逐一核实,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2019 年 4 月 24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股东增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对以上问题做出了逐项说明和回复。

    (四)2019 年 9 月 18 日,上交所《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19】2772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请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审慎评估资信情况和质押风险,明确为解决股权质押问题、防范信用危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举措安排,例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股份质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注意资金安全,确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应当审慎评估高比例质押对公司的影响,核实该风险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并提出稳定控制权的相关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核实是否存在不当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方对监管工作函所提
问题逐一核实,并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五)2019 年 10 月 18 日,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监公司字〔2019〕117 号)

    1、监管措施内容

  “一、你公司子公司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安”)计提大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2018 年,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你公司未对开展此项业务进行充分披露和充分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三、在华铁恒安开展云计算服务器租赁业务的过程中,你公司存在对项目的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简单、项目合同审核不严谨、相关费用支付不合规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你公司及子公司 2018 年度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8 年年报才进行披露。

  五、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募集资金存放不规
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胡丹锋、张守鑫、张伟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 2019年 10 月 2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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