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 2019-149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2,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5,781.9887 万股的
3.4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
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胜康街 68 号华铁创业大楼 1 幢 10 层;公司主要从事高空作
业平台及钢支撑类支护设备的租赁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营业收入 887,645,719.84 693,511,075.62 478,992,277.0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788,161.66 32,176,547.15 54,261,317.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45,800,718.12 25,699,605.79 44,181,485.73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477,647,260.10 1,139,400,271.68 1,121,410,624.53
总资产 6,080,865,030.47 5,653,926,550.59 4,470,691,200.09
每股净资产 3.04 2.81 2.77
主要财务指标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08 0.1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1 2.84 4.9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胡丹锋、益智、张伟丽、
庄燕群,独立董事褚国弟、王芳、吴振宇。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桂林、监事唐胤侃、卢赛
男。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分别是:胡丹锋、周伟红、张伟丽、张守鑫。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65,781.9887 万股的 3.44%。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量(万股)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2,260 100.00% 3.44%
务)人员
合计(62 人) 2,260 100.00% 3.4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7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 6 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