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2 年 4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0,222,00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及实际认购情况
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以 2022 年 3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03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79 元/股,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股票实际授予及激励对象实际出资认购情况,115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 174,000 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实际登记的激
励对象人数由 115 名变更为 114 名,公司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396,000 股变更为
10,222,000 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际授予情况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授予情况一致。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首次 获授权益占股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比例 本总额比例
吴旭峰 董事长、总经理 20.00 1.96% 0.03%
刘正友 董事、首席专家 20.00 1.96% 0.03%
莫宗强 副总经理 19.00 1.86% 0.02%
周兵 副总经理 16.00 1.57% 0.02%
肖立松 董事、副总经理、董 19.00 1.86% 0.02%
事会秘书
丁光旭 副总经理 16.00 1.57% 0.02%
张旭东 副总经理 16.00 1.57% 0.02%
管理骨干人员(22 人) 228.00 22.30% 0.29%
技术骨干人员(29 人) 186.20 18.22% 0.24%
业务骨干人员(41 人) 422.00 41.28% 0.55%
先进员工(15 人) 60.00 5.87% 0.08%
合计(114 人) 1,022.20 100.00% 1.32%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1/3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或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3 条或
4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后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
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1-202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8%;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2)2022 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1 元,且上述两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
售期 (3)2022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2-2023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2)2023 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3 元,且上述两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
售期 (3)2023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1)以2019年-2021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3-2024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9%;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2)2024 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5 元,且上述两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
售期 (3)2024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注:(1)“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作为计算
依据。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如作出相应调整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国资主管单位备案。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解除限售系数 1.0 0.8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处理。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
衡验字(2022)00043 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激励对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