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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99 沪市 苏盐井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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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99: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1-12-31

603299: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证券代码:603299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盐井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

  二、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苏盐井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约为 1,2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7,292.65 万股的 1.60%,其中首次授予 1,051.6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81%;预留 18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19%。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79 元。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6 人,包括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人员及部分先进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需在江苏省国资委批准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2
目录...... 5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总则......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9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22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四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28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9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苏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盐井神

苏盐集团        指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满之
                    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国资委    指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5 号文》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1 号文》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背景

  2020 年 5 月 1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
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国务院 2020 年 10 月 5 日印发的《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更加灵活的安排。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

    三、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旨在加快推动公司经营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薪酬体系改革,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机制,充分激发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四、本计划遵循的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4)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循序渐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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