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上市[2003]25 号”《关于同意整体改制、发起设立浙江
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的《公司法》
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182X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66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名称:杭叉集团
英文名称:HANGCHA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666 号,邮政编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09,812,04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
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设计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诚信为本,效益优先;持续发展,回报社会”
的核心价值观以及“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服务为根本,以合作求发展”的
经营理念,更好地回报社会,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观光车、牵引车、搬运车、托盘堆垛车、集装箱正面
吊运起重机、叉车及配件的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智能搬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
制造;观光车、牵引车、搬运车、托盘堆垛车、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叉车、轻小型
起重设备及配件、智能搬运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特种设备的修理,叉车、工程
机械、机电设备、智能搬运机器人的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物业管理,经
济技术信息咨询,智能物流系统、自动化项目的集成,技术服务及工程实施,特种设备
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5,1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发起人姓
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万股) (%)
1 浙江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70.00 70.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2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10.00 10.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3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408.00 8.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4 朱先伟 255.00 5.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5 赵礼敏 71.40 1.4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6 戴东辉 71.40 1.4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7 封为 56.10 1.1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8 章亚英 56.10 1.1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9 王益平 51.00 1.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10 陈应坚 51.00 1.00 净资产 2003 年 2 月 28 日
合 计 51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9,812,049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