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2 97 证券简 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 号:2021-043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4 - 2021/5/25 2021/5/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本次分配方案情况概 述
2021 年 5 月 7 日,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30 元(含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10,53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8,580,9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李彩霞、喻立争、何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6.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5 月 7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35,000 股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0,530,000 股变更为 110,495,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以变更后的公司总股本 110,495,000 股为基数,计算得出本次利润分配合计拟派发现金
红利为 58,562,35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二、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110,495,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5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8,562,350.00 元。
四、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24 - 2021/5/25 2021/5/25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和加茂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7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47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3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77 元。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法人股东,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如其直接持有公司 25%以上股份,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035 元;如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足 25%,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77 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3 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915353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