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6 证券简称:华勤技术 公告编号:2024-006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9.0022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0.32 元/股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勤技术”或“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8日,同意以40.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6名激励对象授予159.002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2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勤技术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治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2月30日对外披露了《华勤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1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华勤技术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02)。
6、2024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 月 8 日
2、授予数量:159.0022 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4、授予人数:136 人
5、授予价格:40.32 元/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50%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50%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量 公告日公司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136 人) 159.0022 82.69% 0.22%
预留部分 33.2845 17.31% 0.05%
合计 192.2867 100.00% 0.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本次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1名因个人原因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8人调整为13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3.0580万股调整为159.0022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19.2287万股调整为33.2845万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192.2867万股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11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放弃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