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5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27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3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40
第二节 监事会......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0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52
第一节 通 知......52
第二节 公告......53
第三节 信息披露...... 53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53
第十二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3001423136190。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2〕197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32.2061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United Water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 128 号,邮政编码:2238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322.060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
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用户提供优质之水,为保护社会环境,
提供洁净的水处理服务;不断发展,努力寻找和创造优质的水务资产;为员工提供安全愉快的工作环境,提供发挥才智,发展职业生涯的机会。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自来水生产、供给;
供水器材生产、销售,自来水工程安装及维修服务,水表检验及维修服务;生活、工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饮用水除外);污水预处理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污水处理设备的销售;自来水、污水水质检测服务。(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
数为 35,85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2019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
资。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出资截止日
号 (万股) (%) 式
1 联合水务(亚洲)有限公司 28,268.0929 78.8510% 净资产 2020 年
(United Water (Asia) Limited) 折股 9 月 30 日
2 UW Holdings Limited 6,584.5601 18.3670% 净资产 2020 年
折股 9 月 30 日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申投资 794.4360 2.2160% 净资产 2020 年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9 月 30 日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泰企业管理 150.9285 0.4210% 净资产 2020 年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9 月 30 日
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衡通企业管理 51.9825 0.1450% 净资产 2020 年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9 月 30 日
第二十条 公 司 在 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42,322.060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2,322.0604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