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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80 沪市 南方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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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路机:南方路机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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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0        证券简称:南方路机        公告编号:2023-048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国际商会仲裁院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975.38 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裁决,公司的仲裁请求
        已获得支持,本次仲裁结果对当期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本
        案裁决结果尚待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案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与 LasselsbergerGmhH 签署 FCP150 石灰石处理设
备的购买合同(合同号:HW2HYJ170810001,以下简称“原购买合同”),约定由
LasselsbergerGmhH 向公司购买 FCP150 石灰石处理设备,合同金额 212.00 万美
元;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LasselsbergerGmhH 及 LBCemix,s.r.o. 三方签
署转让协议,约定由 LasselsbergerGmhH 将原购买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
LBCemix,s.r.o.;2018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及 LBCemix,s.r.o.签订了原购买合同
的增补合同(合同号:HW3HYJ180712002,与“原购买合同”合称“交易合同”);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及 LBCemix,s.r.o.签订了《第 HW3HYJ180712002 号合
同修正案》,对增补合同进行了修订,新增合同价为 22.15 万美元。在合同签订
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生产,并发货至客户工地处,进行设备的安装工作。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双方就安装的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等出现分歧。2020 年 5月 27 日,公司、LasselsbergerGmhH 及 LBCemix,s.r.o.三方共同签署《终止继续履行及和解协议书》,决定终止交易合同,并由公司向 LBCemix,s.r.o.支付77.15 万美元补偿金,由 LBCemix,s.r.o.自行负责后续设备的安装工作。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在支付补偿金后,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安装、加固、调试、运行相关风险将由 LBCemix,s.r.o.自行承担,LBCemix,s.r.o.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公司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即为最终和解。各方互不就合同项下的义务再提起任何主张,也不得提起仲裁、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

  2021 年 6 月 18 日, LBCemix,s.r.o.及 Lasselsberger GmbH 在已与公司签
订了《终止继续履行及和解协议书》的情况下,违反和解协议书相关约定,向国际商会秘书处提起了仲裁请求,认为公司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工程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不包含在与其签订的和解协议中,要求裁决 1、判定《终止继续履行及和解协议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或《终止继续履行及和解协议书》第 3 条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并不减免被申请人需承担的焊接缺陷的责任;2、裁决被申请人向 LBCemix,s.r.o.返还款项 1,590,000 美元及利息;3、裁决被申请人向LBCemix,s.r.o.支付损失赔偿金 8,163,835.30 美元及利息;4、裁决被申请人向LBCemix,s.r.o.及 Lasselsberger GmbH 支付因本案程序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二、 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1.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 命令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差额仲裁费用 67,000 美元,以及自裁决之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3. 命令申请人向公司支付差额当事人费用 201,180.94 瑞士法郎、1,033.33
英镑及 2,185,790.70 人民币,以及自裁决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4. 命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当事人费用 13,438.26 欧元,3,731.34 捷克克朗
和427.05 美元,以及自裁决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 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裁决,公司的仲裁请求已获得支持,本次仲裁结果对当期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本案裁决结果尚待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仲裁结果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案号为 ICC Case No.26326/PAR《裁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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