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0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5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7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17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7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8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18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8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0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装备”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景津装备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景津装备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景津装备提供,景津装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景津装备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景津装备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景津装备、上市公司、公司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津装
告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景津装备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景津装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805.932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191.65 万股的 1.9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