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5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4 日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00 万股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66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13 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
环保”)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3、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
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
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
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3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170.4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400,035,000 股增加为 411,739,500 股。
6、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部分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截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杨名杰先生和杨文庆先生的限购期限已满,并且满足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
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
(三)暂缓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4 日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10.6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 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暂缓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约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股本总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杨名杰 董事 20.00 1.6786% 0.0486%
杨文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0 0.0839% 0.0024%
合计 21.00 1.7626% 0.051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 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的杨文庆先生(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系公司董事杨名杰先生之子,
其在授予日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故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杨名杰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及杨文庆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合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 万股。
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激励对象杨名杰先生、杨文庆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杨名杰先生、杨文庆先生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0.66 元/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
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暂缓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公司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4、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