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8
第一节 董事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监事...... 29
第二节监事会...... 29
第八章 党建工作......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三章 附则...... 38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749453087D。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00万股,于2017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1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648,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前瞻的意识不断创新,满足用户日益发展的
需求,长足保持行业的领导地位,提升中国餐饮设备民族品牌形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3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5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2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
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
(一) 周俊杰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4,7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3%;
(二) 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7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0%;
(三) 蒋小林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6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9%;
(四) 吕威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
购6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9%;
(五) 朱智毅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6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0,648,000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