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7 股票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银都餐饮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
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在原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
1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 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 修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9453087D。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2 本条之后序号顺延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新增
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
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俊
杰、蒋小林、吕威、朱智毅。其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如下,发起人以其
中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
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 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出资时间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
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所对应的截 (一)周俊杰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4,72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购 750 万股,周俊杰以其持有的 63%;
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63% (二)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在杭州银都餐
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750 万
3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4,725 万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 修改
股,蒋小林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 (三)蒋小林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
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9%的股权所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 9%;
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吕威以其 (四)吕威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股
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 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
公司 9%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五)朱智毅以其在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中的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675 万股,朱智毅以其持有的杭 9%。
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9%的
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5 本条之后序号顺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新增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6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修改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7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修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他人侵犯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如果在公司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司的董事、监事、
8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修改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
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条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