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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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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00 万股(以下称
“首次公开发行”),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银 都 餐 饮 设 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称 为 :
Yindu  Kitchen  Equipment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1 号,邮编 31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648,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前瞻的意识不断创新,满足用户日益发展的
需求,长足保持行业的领导地位,提升中国餐饮设备民族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制冷、空调
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3 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 55 号;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 22 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俊杰、蒋小林、吕
威、朱智毅。其中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
限公司 10%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750 万股,周俊
杰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63%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4,725 万股,蒋小林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9%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吕威以其持
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9%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
资产认购 675 万股,朱智毅以其持有的杭州银都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9%的股权所
对应的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认购 675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0,648,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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