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04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6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0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