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8年11月16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939.5万股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29日,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1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93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1月16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9.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4%。
3、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3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价格为每股4.74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1、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登记完成,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2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33%;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33%。
若预留部分在2018年授予登记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10%;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2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21%。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33%;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33%。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登记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21%;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1%。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33%;以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3%。
注:以上“净利润”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优秀 100%
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