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0 证券简称:金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其中独立董事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1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股东大会审议。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件: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独立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性的要求;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律法规和规则;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良记录;
2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及其直系亲属;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董事: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偶、父母、子女;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其配偶、父母、子女;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的人员;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列举情形的人员;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十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联关系的企业。
之一以上;
(十三)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计、咨询或者核查;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表独立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务所;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3 偿方式进行征集; 情况和理由。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
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