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9 证券简称:海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最终内容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为准),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常州冷却塔有限公司整体 有关规定由常州冷却塔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常
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91320400250842374C 号的《营业执 【91320400250842374C】。
照》。
2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二) 要约方式; 他方式进行。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 修改本章程;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的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提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关联交
所作出决议; 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事项、重大交易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股计划;
项;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