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维护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价格:本次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 元/股(含)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0 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75,000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16%;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80 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50,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11%。
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即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止)。
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超过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
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依法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实施。如出现相关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修订或适时终止回购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紧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且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已修订的《公司章程》尚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按照现有《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最近一年(2022 年 12 月 20 日—2023 年 12 月 19 日)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为 104.68 元/股,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48.98 元/股。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即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止。公司将根据董事会
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万元)
为维护公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司价值及 出售 250,000 至 375,000 0.11 至 0.16 2,000 至 3,000 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股东权益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本次拟回购股份金额下限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上限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80 元/股进行了上述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
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
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
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
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
整。
(七)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当前公司总股本 232,116,8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80.00 元/股进行测算,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完成后
本次回购前
(按预计回购数量下限) (按预计回购数量上限)
股份类别 占总股
股份数量 本比例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271,200 0.12 271,200 0.12 271,200 0.12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231,845,600 99.88 231,595,600 99.88 231,470,600 99.88
件流通股
总股本 232,116,800 100.00 231,866,800 100.00 231,741,8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524,182.32 万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415,593.18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3,000 万元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0.57%、0.72%,占比较低。因此,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结合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全体董事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目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所回购股份拟予以出售。股份回购的目的和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