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25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投资合作设立基金概述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优化投资结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参与设立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
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基金总规模的 9.45%。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1 年 12 月 9 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4)。
基金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和 2022 年 3 月 2 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
明》。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2 年 3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8)。
基金合伙人按照已签署的《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12 月 30 日完成对基金首期出资、第二期出资。具体内容请详见 2022 年 2 月 24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7、临 2022-081)。
二、 基金进展情况
2023 年 5 月 15 日,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署了《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变更条款如下:
《合伙协议》 《补充协议》
1、 基金的经营目的 1、 基金的经营目的
将北京市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与 将北京市关于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与 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投资于符合 股权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投资于符合 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 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 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天使期、初创期、 的中小企业,特別是处于早期的科技型、创 早中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中 新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通过 小企业发展,并通过专业的管理使基金获得 专业的管理使基金获得良好的收益。
良好的收益。
2、 投资原则 2、 投资原则
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 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 关产业政策导向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 关产业政策导向的早期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对生物医药、军工领域的投资
标的界定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派代表出
具的合规意见审核表为准)
3、 投资限定 3、 投资限定
(1)投资地域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京津冀 (1)投资地域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京津冀 地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中小企业,投 地区早期中小企业,投资于北京地区项目的 资于北京地区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 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
小企业服务中心出资金额的 2 倍。 金额的 2 倍。
(2)投资阶段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天使 (2)投资阶段限定:基金优先投资于早期 期、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企业,其中对天 的中小企业,对早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 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 不得低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 50%。
于基金全部投资额的 50%。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未发生变更。
三、 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