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鸿远电子 股票代码:603267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YUANLIUHONGYUAN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5号楼3层3-2(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本项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辰、杨立宏、刘利荣、邢杰、陈天畏、褚彬池、孙淑英、李永强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其他38名自然人股东(冯建琼、顾舆、郝阿利、李银焕、刘京、刘亚平、马秋英、齐越、徐大铜、刘建华、林锋、盛海、高晗、李志亮、胡艳霞、齐丹凤、张杰、杨恩全、董荷玉、秦晓娟、王福建、戴颖、杜红炎、魏丹、于利霞、张瑞翔、丁燕、李凯、刘英达、吕素果、安弘、刘振荣、唐欣、田杏、吴建英、许安波、印玉良、陈仁政)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鸿丰源(有限合伙)和鸿兴源(有限合伙)承诺:
(1)自鸿远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国鼎二号基金承诺:
(1)本企业同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该增发股份的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在该12个月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
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锁定事项,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得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2017年2月28日,公司首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2017年3月20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继续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履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份;(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所称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董事、高管增持
(1)公司董事、高管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高管每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累计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如有)的20%,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负有股票增持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即上年度从公司直接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等值的现金补偿。相关主体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和分红中扣减。
2、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承诺之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公司董事、高管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