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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66 沪市 天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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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66:天龙股份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5


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19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月2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相关事项已于2019年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5、2019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原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9人变更为72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16.9万股调整为248.7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6.9万股调整为188.7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60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系《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天龙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