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6 证券简称:天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2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 - 2018/6/4 2018/6/5 2018/6/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000,000
元,转增40,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0,00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 - 2018/6/4 2018/6/5 2018/6/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为浙江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均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益华、张海东、张宇昕、陈慧、全尔骏、陈明、沈朝晖、于忠灿、虞建锋、陈怡、魏惠、许国文、毕川、杨颖、胡小平。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元。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元。3、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于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75,000,000 30,000,000 105,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5,000,000 10,000,000 35,000,000
1、A股 25,000,000 10,000,000 35,000,000
三、股份总数 100,000,000 40,000,000 140,0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5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8999899
特此公告。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