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1-046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8 号),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
式向 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165,577股。截至 2021 年 6 月
7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499,999,993.7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64,307.1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94,135,686.5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 6月 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1年 6月 7日,公司上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市支行 94120078801800001963 795,754,710.7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 573900278110333 1,700,000,000.00
合计 2,495,754,710.70
注:上述专户金额中 含部分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 1,619,024.15 元(不含税)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任松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71号)。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