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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际得: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28


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5-007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 年 1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8.154 元/股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1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54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4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辽
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另外,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工作,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00 万份,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20 人。

  6、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工作,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4.50 万股,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27 人。

  7、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因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6.40 元/股调整为 36.354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8.20 元/
股调整为 18.154 元/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1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54 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 年 1 月 2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0.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8.15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限制性股票第        (1)以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一个解除限售 2025 年 不低于 21.00%;

    期              (2)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1.00%;
                    (3)会计年度 2024 年、2025 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
                    故。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限制性股票第        (1)以 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6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二个解除限售 2026 年 不低于 33.10%;

    期              (2)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3.10%;
                    (3)会计年度 2026 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预留授予  占本次激励  占预留授予
  姓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