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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9 沪市 浙江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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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9:浙江仙通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1

证券代码: 603239 证券简称: 浙江仙通 公告编号: 2018-036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0,72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5,36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7 - 2018/6/8 2018/6/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
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 0576-87684158
特此公告。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