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诺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238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特别提示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邦股份”、“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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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5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5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8
三、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1 四、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安排 ...... 14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1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22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22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22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3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2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23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5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25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28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9 一、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29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30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33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35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3510-19-3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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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建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10-19-5
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公司现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金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合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10-19-6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杭州银诺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杰、任富佳、王刚、龚金瑞、任建永、钟伟成、陈伟国、陆年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现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10-19-7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张国富、朱慧泉、王秋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