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2-03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制度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运营需要,拟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第二条 记。 记。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玖仟零叁拾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玖仟零玖拾
第六条 肆万陆仟壹佰陆拾伍元。 贰万玖仟柒佰肆拾柒元。
公司股份总数 790,346,165 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 790,929,747 股,公司的股
第十八 本结构为:普通股 790,346,165 股,其他 本结构为:普通股 790,929,747 股,其他
条 种类股 0 股。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
第二十 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股东因对股
二条
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八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第三十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六条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的利益;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 ...... ......
九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第四十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条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
第四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
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 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第五十 ...... ......
五条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