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0-069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09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299 弄 5 号中铁中环时代
广场 4 号楼 6 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0,047,92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6.989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文山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同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的投票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长孔令钢先生、董事陆海天先生、董事
陈宁生先生、独立董事雷富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顾峰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10,047,724 99.9998 200 0.000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10,047,724 99.9998 200 0.000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10,047,724 99.9998 200 0.0002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肖永吉 110,012,771 99.9681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 (%) 数 (%) 数 (%)
号
1 《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及修订<公 20,983,091 99.9990 200 0.0010 0 0.0000
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20,983,091 99.9990 200 0.0010 0 0.0000
金管理的议案》
3 《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20,983,091 99.9990 200 0.0010 0 0.0000
金管理的议案》
4.01 肖永吉 20,948,138 99.8325 0 0.0000 0 0.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全部获得通过。议案 1、2、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 1、2、3、4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择日办理有关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手续,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议案 2、3 所述额度范围和时效内行使该两项投资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雯、王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