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4-009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8日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0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与“75T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的实施
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万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2024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生物科技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营垦利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银行
山东万得福生物 中国银行东营垦利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
科技有限公司 支行 220850228475 生产线建设项目、75T中温
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 (以下称“甲方一”)、生物科技(以下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 (以下统称“乙方”) 、保荐人 (以下称“丙方”) 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3 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75T 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
炉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斤屈数拎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家兴、祁俊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