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2-02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184.5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3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1,555,393.1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33,892,756.8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056,153.7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2,836,603.0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 50,218.00 50,218.00
2 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30,018.00 30,018.00
3 智慧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0,000.00 8,000.00
4 智慧运营管理体系升级项目 8,031.00 3,047.67
总计 108,267.00 91,283.67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资金予以补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
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累
计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 3,184.5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额 预先投入 金额
金额
1 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 50,218.00 0.00 0.00
2 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30,018.00 3,184.59 3,184.59
3 智慧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20,000.00 0.00 0.00
4 智慧运营管理体系升级项目 8,031.00 0.00 0.00
总计 108,267.00 3,184.59 3,184.59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241Z0015号《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84.5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后附的内蒙新华《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内蒙新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置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支岀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184.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公司经自查后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