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内蒙新华 股票代码:60323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Xinhua Distribution Group Co. ,LtD.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6号1号办公楼4层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公司”、“本
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股东皖新传媒、内蒙古盐业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爱信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三、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内蒙古新华
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施主体及措施
1、稳定股价的实施主体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实施主体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五)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六)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回购及其他义务。
(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并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全额完成回购计划,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控股的承诺
“(1)如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2)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秦建平、王亚东、高瑞梅、杨海荣、乔礼及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乔雪峰、闫斌、车向荣、张瑞平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份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四、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股东新华控股、皖新传媒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内蒙新华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内蒙新华股份。
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