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共计 4400 万元,是因为本期新增纳入合并范围的新疆巴州万方物资产业有限公司从该公司采购大宗商品,而年初预计关联方交易时不包含上述交易;同时,新疆金象赛瑞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紧张时,部分子公司调整采购计划从该公司采购硝酸铵等。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和服务、租赁业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二、关于公司增补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在对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孙笃先生和隋建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