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针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后,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本次新增与新疆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江阳工程爆破拆迁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和服务业务共计 4400 万元,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正常的日常业务往来,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杨祖一、沈建文、姚文英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