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购车款 38,990,000 元,相应违约金、经济损失 6,285,456.06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268,117.2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80,000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68,117.2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案件原审被告之一刘振东向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通股份”或“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诉讼将减少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8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包头市中院”)受理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奔集团”)与被告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口恒通公司”)、林林、刘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重审阶段北奔集团追加恒通股份为被告,包头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内02民初1号。根据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责任。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北奔集团因不服包头市中院作出的(2022)内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
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二、诉讼裁判情况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北奔集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上诉人龙口恒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具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包头市中院(2022)内02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一、确认《汽车买卖合同订单》(编号2012汽字SD04-026)有效;二、龙口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奔集团支付购车款38,990,000元;三、龙口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奔集团支付违约金,以38,9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龙口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北奔集团经济损失6,285,456.06元”;
二、恒通股份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北奔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11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龙口恒通公司、恒通股份负担。北奔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17.28元,由龙口恒通公司、恒通股份负担214,493.28元,由北奔集团负担53,624元;龙口恒通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17.28元,由龙口恒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此案件原审被告之一刘振东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诉讼将减少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未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