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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3 沪市 恒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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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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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号)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114,997,60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0.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99,999,995.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333,616.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7,666,379.1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36号验资报告。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山东恒福绿洲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福绿洲”)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378040100100015387      599,416,894.49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山东恒福绿洲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1、2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804010010001538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作,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经丙方同意后,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可开通网银查询和投资理财功能。
  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不对其他机构金融产品承担监管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婕、郑文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交易明细,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约定的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仅履行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对未明确约定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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