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申请保全金额:92,702,8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 鲁 0681 财保 143号)】未说明申请人申请保全原因,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抱村烟潍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
二、案件裁定
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702,875元。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702,875元(账户: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8040100100124534,开户行:兴业银行烟台龙口支行)。
2、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 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财产保全未涉及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2、该案件正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情况,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的原因。
3、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