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7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奔集团”)与被告之一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下称“龙口恒通公司”)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购车款人民币 3,899 万元,相应违约金、经济损失人民币
6,285,456.06 元,笔迹鉴定费用 8,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原告与被告之一龙口恒通公司均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此案件原审被告之一刘振东向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通股份”或“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诉讼将不会或减少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民事上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 件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2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包头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内02民初1号。根据一审判决,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北奔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龙口恒通公司、林林、刘振东、恒通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院作出的 (2022) 内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修改违约金利率标准。
2、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改判林林、刘振东、恒通股份对龙口恒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上诉人龙口恒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奔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院作出的 (2022) 内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此案件原审被告之一刘振东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诉讼将不会或减少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审原告与被告之一龙口恒通公司均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最终诉讼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