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2022年5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方
案实施前的总股本282,24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046,400.00元,
转增112,896,000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95,136,000股。该方案已于2022
年5月30日实施完毕。
2022年8月3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
由395,136,000股变更为510,133,604股。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由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
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 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661975235R。 91370600661975235R。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河抱村烟威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 济开发区河抱村烟威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物流园。 限公司综合物流园。邮政编码:2657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24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13.3604
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224 万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013.3604万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三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议后实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决议后实行。
会会议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