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号)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855,388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2022年5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利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20.87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为114,997,604股。
截至2022年7月19日15:00时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配售对象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缴纳的申购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A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399,999,995.48元,2022年7月20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
募 集 的 资 金 扣 除 承 销 费 和 保 荐 费 12,000,000.00 元 后 的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387,999,995.48元汇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和信验字(2022)第000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于近日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分别共 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资金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8040100100124534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387,999,995.48
烟台龙口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简称“乙方”、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作,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经丙方同意后,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 行的金融产品。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可开通网银查询和投资理财功能。
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 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不对其他机构金融产品 承担监管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交易明细,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约定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仅履行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对未明确约定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