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3 证券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6 月 1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6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3,540,68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6.056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
1.01 关于选举李洪波先生为公司 73,540,687 100.0000 是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李嘉国先生为公司 73,540,687 100.0000 是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 73,540,687 100.0000 是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解云飞先生为公司 73,540,687 100.0000 是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徐洪晓先生为公司 73,540,687 100.0000 是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王仁权先生为公司 73,540,687 100.0000 是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
2.01 关于选举张平华先生为公司第 73,540,687 100.0000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孙明成先生为公司第 73,540,687 100.0000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 73,540,687 100.0000 是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
出席会议 是否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
3.01 关于选举张惠女士为公司第四 73,540,687 100.0000 是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李宁先生为公司第四 73,540,687 100.0000 是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01 关于选举李洪波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李嘉国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四 129,000 100.0000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解云飞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徐洪晓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王仁权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张平华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孙明成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张焕平先生为公司第 129,000 100.0000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张惠女士为公司第四 129,000 100.0000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李宁先生为公司第四 129,000 100.0000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涛、刘占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