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6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新友谊医院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 105,762,000 元及股权
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8,109,419 元;2022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股权回购款
105,762,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算至还清为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已对本案所涉股权回购款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损失。鉴于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
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8 年 4 月 26 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
告”)与被告邵品、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签署了关于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以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的对价,受让被告邵品持有的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并对被告邵品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责任作出相应约定。
2、2020 年 5 月 29 日,因被告邵品未能实现目标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的累
计业绩承诺,原告与被告邵品签订《股权转让及补偿协议》,被告邵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33.49%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进行补偿,2020 年 6 月工商变更登记后,原告持有目标公司 84.49%的股权。
3、2021 年 6 月 9 日,因目标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业绩未达业绩承诺,原
告与被告邵品、目标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被告邵品回购原告持有的目标公司 84.49%的股权,回购价款为 135,960,000 元。回购价款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同时邵品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回购价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邵品未按约定按期支付回购价款本息,原告有权通知被告邵品回购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邵品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本息。
2021 年 6 月 9 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邵品(被担保人)、霍建春(保证
人)、目标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霍建春、目标公司为邵品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9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邵品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被告邵品将其持
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质押给原告以担保邵品在主合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并已经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被告邵品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向原告支付了股权回购款 20,000,000 元,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向原告支付了股权回购款 10,198,000 元。
4、因被告邵品后期未按约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已构成违约,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
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105,762,000 元及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
用利息自 2021 年 6 月 26 日起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8,222,050 元;2022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股权回购款 105,762,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10%计算至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50,000 元;(3)请求判令原告就被告一持有的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 10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 1、2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向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浙10民初391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10民初391号),通知公司法院受理案件,并裁定查封被告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10民初391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105,762,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
2021年6 月26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止为8,109,419元;2022年4月1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股权回购价款105,762,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为止);
二、被告邵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0元;
三、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邵品持有的被告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霍建春、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70 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人民币617,470元,由原告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9元,被告邵品、霍建春、郓城新友谊医院有限公司负担616,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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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