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21-034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21 号)核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743,468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1,246,532.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142,230.8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4,104,302.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全部到位,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1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济民健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 台州黄岩支行 571904657110611 235,904,095.25
有限公司
济民健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 黄岩支行 363679406094 0.00
有限公司
济民健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管理股份 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1207031129202100496 0.00
有限公司
鄂州二医 湖北银行有限公司鄂州
院有限公 分行 26010220000000367 0.00
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鄂州二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潮康、陈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甲方 1)及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甲方 2,甲方 1 与
甲方 2 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鄂州二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1 根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需求将资金转至该专户。本专户将开通网银查询功能,其余网银功能不予开通。
甲方 2 如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2、其余条款与“(一)三方监管协议”之第 2-10 项相同。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